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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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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谦与刘香夫妇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女儿王兰,现在夫妻俩离婚,孩子的抚养又成为夫妻争执的焦点。3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结婚,2002年5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生后随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被告认为,小孩左腿先天性离位,被告父母两次带小孩上北京治疗,人工授精及小孩手术被告父母花费重金,为小孩成长费尽心血,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亲,女儿与双方无亲疏之分,小孩应归自己抚养。而刘香认为,王谦与小孩无血缘关系,王谦寄居父母,无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过重伤,对其生理心理有影响,王谦母亲患糖尿病,身体差,无能力扶养小孩。自己娘家虽在农村,但经济尚宽裕,故小孩应由其抚养。二审法院认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关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然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故由母亲刘香扶养较妥,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第一,关于你与黄某的问题,若你与黄某无法协商即无法协议离婚,可依据《》三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第二,关于你是否有抚养权的问题,并非如黄某所说的那样,你与女儿无血缘关系也即无。由于你是与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选择人工授精的,当时也是双方一致同意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有如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即使你与你女儿无血缘关系,也并不影响你向法庭争取取得抚养权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有指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优先考虑丧失能力的一方。若你向法院,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官对该情节应予以优先考虑。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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