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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办法: 1、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2、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
1、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来计算,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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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社会保险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2012年4月6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了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凡按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新标准执行。4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根据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了2012年北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为14016元,最低为1869元。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016元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869元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03元确定。据介绍,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个人可选择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分别为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4672元、2803元和1869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70%即327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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