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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日是债务人实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正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应按最后一...
一、债务重组日如何确定、怎样确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也称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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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的运用,首先对于运用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应将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其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值,明确为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得,并视为营业外收入纳入当期损益的计量中。 其次,对于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其非现金资产抵债具体分为三种,其一是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其二是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其三是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二者的差值,计入债务重组过程获得的利益,并以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债权人应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再次,对于债务转赠资本的行为。债务人应以债权人放弃债权所获得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其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两者的差值视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的获利,并以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债权人应将其获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其对企业投资,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二者的差额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最后,对于修改其他条件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行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应以其修改其他条件后的债务或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价值入账。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二者产生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涉及到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其应付金额确认企业预计产生的负债,债权人不应将其计入应收金额,也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切实地反映资产在未来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让我国会计准则更好的与国际并轨而行,有效加深了会计信息的关联性与可靠性。
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好基础。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帐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帐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务人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二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三是当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重组债务入账价值前后的差额。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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