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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合同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即定作人和承包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等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定作人;承包人作为主体必须具有合法资格。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合同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移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第七百七十四条规定,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择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包人应及时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包商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件。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包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义务协助。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工作无法完成,承包人可以督促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延长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而妨碍承包人的正常工作。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结果。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重作、减薪、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工作结果时支付;工作结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保留或者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共同承包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可以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能不能变更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变更合同,其有变更权。所谓定作人的合同变更权,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变更承揽合同内容的权利。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通常可以变更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工作要求的约定,其根源在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求完成一定工作最终向定作人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合同,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因此,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意变更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对承揽合同进行根据自身需要的变更,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变更合同要有什么条件定作人行使变更权,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行使变更权。通常情况之下,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行使变更权,但是,如果工作成果可以复原或修正,则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后定作人也可以行使变更权。但是,承揽人一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即因履行完毕而告终止,定作人自然无变更权可言。2、定作人变更权的行使在客观上应当具有可能性。若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具有不可逆转性,则合同变更为不可能,定作人不得行使变更权。除上述两个条件之外,定作人可以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无须特别理由。定作人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承揽人因定作人变更而增加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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