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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规定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两个规定是中共纪检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采取的特殊调查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其中一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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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2、传唤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两次拘传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3、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也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1、《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留置措施不是司法强制措施,而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的除外。障碍调查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证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间,讯问笔录应由讯问人阅读后签字。被拘留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被拘留一,拘留一天,有期徒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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