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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
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配完成之前,继承人有权要求依法分配。但是,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将失去胜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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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遗产超过2年未分割,还能再要求分割吗? 在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时代,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的孩子是很正常的。有的家庭的父母在年老以后,会跟随其中一个子女固定生活,这个子女住的房子很有可能是父母名下的,在父母全部去世以后,这个子女可能还会继续住在父母先前的这个房子里。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那么,下面这个案例会用怎样的方式来处理呢? 张老汉的妻子在2000年就去世了,2005年,张老汉也去世。张老汉有两个儿子。老汉特别疼小儿子,小儿子结婚以后,也还跟父母住在一起,直至父母全部去世,小儿子依然住在父亲名下的房子里。2008年,老汉的大儿子跟小儿子要求,分割父母的这套房产。小儿子不同意。大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在实践中,会有这样的疑问:大儿子明知道父亲已经去世两年了,但是,从来没有向小儿子要求过分割此套房产,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了? 律师认为,家庭财产在三种情况下是共有的,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有期间;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本案就属于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这个期间,张老汉夫妻的遗产处于他们的两个儿子共有期间。任何一个人,可以随时提出遗产分割的要求。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只有哥哥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本案中的房子才会由弟弟一个人继承。否则,在继承发生以后遗产分割以前,这套房屋为兄弟两人共有,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哥哥可以随时提出分割房屋而不存在诉讼时效不存在的问题。 本案,哥哥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完全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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