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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力,但应当经所有权人同意。 2、第三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物权处分与收益,合同对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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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租赁合同不一定有效。无权处分的出租合同,一般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同意的,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要分情况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无处分权的租赁合同经追认有法律效力,但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权处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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