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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内容中没有对刑满释放人员限制的问题。修正案十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
可以明确地讲,刑满释放人员以前犯的事都得到了处理,而且处理完毕,因此在出境问题上几乎没什么限制,特殊情况除外。你可以认真看看以下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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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有的限制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1、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即恢复自由,不用专门接受司法单位监管。 2、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各级地区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3、罪犯服刑期满释放后,其已经恢复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并没有什么限制。主张到当地报到,只是为了进一步对刑满人员进行帮教,如果释放后没有报到的,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的。因此,刑满释放后,是没有什么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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