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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多种表现,如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孩子、申报户口、购房等。对于刑事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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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同居和重婚没有明文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可以参照刑事上的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
目前,并没有关于夫妻名义生活定义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如举行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二、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四、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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