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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队干劳务分包工程建筑方面分为建筑业施工专业承包总共60项,具体如下: 1、地基与基础16、预应力31、铁路电气化46、水工大坝 2、土石方17、起重设备安装32、机场场道47、水工隧洞 3、装修装饰18、机电设备33、机场空管48、火电设备安装 4、建筑幕墙19、爆破与拆除34、机场目视助航49、送变电 5、预拌商品混凝土20、建筑智能化35、港口与海岸50、核 6、混凝土预制构件21、环保工程36、港口装卸设备51、炉窑 7、园林古建筑22、电信工程37、航道52、冶炼机电设备 8、钢结构23、电子工程38、通航建筑53、化工石油设备 9、高耸建筑物24、桥梁工程39、通航设备安装54、管道 10、电梯安装25、隧道工程40、水上交通管制55、无损检测 11、消防设施26、公路路面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56、海洋石油 12、建筑防水27、公路路基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57、城市轨道交通 13、防腐保温28、公路交通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58、城市及道路照明 14、附着升降手脚架29、铁路电务44、河湖整治59、体育场地设施 15、金属门窗30、铁路铺轨架梁45、堤防60、特种专业工程
1、专业分包是指按照专业来由有专业施工能力的施工队伍来施工。 2、劳务分包指对工程的人工费进行包干使用。劳务分包的对象是人力资源。 3、专业分包的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 4、专业分包可能包括施工材料设备等,劳务分包只是对人工费进行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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