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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传统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一直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当20世纪初期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清政府不得不进行法律改革时,刑法自然毫不例外地迎来了变革期。从立法角度看,清末先是采用单行立法形式对以往旧律中存在的弊端予以革除,继而进行系统修律,于1911年颁布了《大清新刑律》。民国伊始,经对《大清新刑律》稍作删改而成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下简称《暂行新刑律》)得到实施。此后,刑法又几经变迁,除不同时期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外,还先后起草了两个刑法修正案。在此基础上,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得以颁布,但其实施不久又被修订,最终于1935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民国刑法》。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制定刑法典的工作又一次被提到议事日程。经对《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详加研究,并略予增损后,编成《刑法草案》,经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审议,于1928年3月公布,同年9月开始施行。这就是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下简称“28年刑法”)。它分为两编,共48章、387条,其编次、章次、章名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无大的差异。只是删除了分则第1章“侵犯大总统罪”,其后各章依次递改。同时,原第18章“妨害宗教罪”,改为第17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原第19章“妨害商务罪”,改为第18章“妨害农工商罪”。在内容上,28年刑法也保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大部分规定,其中,后者参酌各国新法例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也大多成为了正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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