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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022-03-14
在传统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一直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当20世纪初期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清政府不得不进行法律改革时,刑法自然毫不例外地迎来了变革期。从立法角度看,清末先是采用单行立法形式对以往旧律中存在的弊端予以革除,继而进行系统修律,于1911年颁布了《大清新刑律》。民国伊始,经对《大清新刑律》稍作删改而成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下简称《暂行新刑律》)得到实施。此后,刑法又几经变迁,除不同时期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外,还先后起草了两个刑法修正案。在此基础上,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得以颁布,但其实施不久又被修订,最终于1935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民国刑法》。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制定刑法典的工作又一次被提到议事日程。经对《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详加研究,并略予增损后,编成《刑法草案》,经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审议,于1928年3月公布,同年9月开始施行。这就是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下简称“28年刑法”)。它分为两编,共48章、387条,其编次、章次、章名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无大的差异。只是删除了分则第1章“侵犯大总统罪”,其后各章依次递改。同时,原第18章“妨害宗教罪”,改为第17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原第19章“妨害商务罪”,改为第18章“妨害农工商罪”。在内容上,28年刑法也保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大部分规定,其中,后者参酌各国新法例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也大多成为了正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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