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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 (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 (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 (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1、一般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还需要看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如果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你需要积极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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