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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1、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如果单位拒绝签订,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首先,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但如果现在要补签劳动合同,则可以进行。不过,请注意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这一重要问题。最好记录您补签的时间,而不是刚到公司工作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与签订日期是两个问题,期限可以往前写几个月,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1、您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资料来证明:劳动合同(是否补签都可以,只要有双方签字盖章)、考勤表、出入证、员工卡、工作证,工友证言等。此外,您的辞职报告也可作为证据,但需要单位领导签字,这可能会较难。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证据。 2、试用期只能由双方约定,而不能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如双方未约定试用期,则视为无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关于加班工资,您可以主张,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存在。通常,值班记录、考勤记录、单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证据。此外,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证据,但效力较弱,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
(一)从法理上看,“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源自古罗马的物权保护之剑,学生的手机是学生或者其家长的合法财产,固然是值得保护的,尤其在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多年的今天。在私权方面,“法无禁止则自由”,学生是有权持有其所有的手机并使用的,甚至可以说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赋予学校没收手机的权利,更无论销毁的处置行为了,但是学校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事业单位,约定俗称的可以创设“禁止学生带手机回学校”的管理规定罢了,此类规定最多对学生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并不可据此作出物权上的处分。在公权方面,“法无规定则禁止”,法律并没有授权学校处分学生财产的权力,是禁止为之的。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学校没收并销毁学生手机是侵犯学生财产权利的,是值得法律处罚的行为,财产被侵犯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根据相关民法规定起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返还手机或者赔偿相当的金额。如果已经足以构成人格权的侵犯的,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等。 在刑法规定上,河南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省份规定损失金额在1-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此看来,如果学校直接将没收到的学生的手机销毁,销毁的手机价值达到一定金额的话,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是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如果学校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涉嫌犯罪,那么,可能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尽管学校方面声称销毁是经过家长同意的,而被害人同意的确可以阻却责任的承担,但是作为一个承担着教育的社会责任的单位,如此强硬的手法终非明智之举,希望在越来越文明的今天,学校可以寻找更加合法合理的方式管理学生。而另一方面,学生和家长也应当明白自己应该也值得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当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的维权。 (注:本文为ask.com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小三没有与对方领取结婚证,那么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仅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也不会追究其责任。而如果小三的行为构成重婚,在审理重婚案件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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