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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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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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