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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有: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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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款明确表述了这样一个信息:《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不论是否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之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知假买假者之权益不受《消保法》保护,其请求《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惩罚性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款明确表述了这样一个信息:《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不论是否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之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知假买假者之权益不受《消保法》保护,其请求《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惩罚性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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