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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举报行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和单位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二)有效防...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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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明显失衡、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四)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五)其他制度廉洁性风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或者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配合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将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的;(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二)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五)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予以处理。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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