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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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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实践中各地征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应得到补偿,或者应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方法不同,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别补偿。分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盖房子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住房补偿。宅基地产权属于村集体,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直接交给宅基地使用者。住宅所有权由村民私有,住宅补偿由村民所有,具体补偿金额必须根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确定。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必须向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盖房子。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乡、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上述条文是福建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对于规划及用地要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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