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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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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户拖欠供暖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采暖用户供暖,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供用热力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利益。上述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供暖与否属于供暖企业的企业行为,与您是一种潜在的合同关系,如果不收钱,就相当于没和你达成协议。集中供热因为其特性所决定,必须达到一定的采暖比例,否则不仅供热企业亏损,而且也无法达到规定的温度,这是一个常识。在烟台市,一般要求达到70%。对供暖比例达不到70%而要求供暖的用户,只能与供暖企业进行协商解决。
供暖单位应该保证采暖户的室温达到16摄氏度,但是这一标准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衡量标准。但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采暖户可以据此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暖单位确有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其量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 你可以参照绥化市关于供暖的规定认定供暖单位存在瑕疵,酌情减免采暖费。但供暖温度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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