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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单位(人)填写委托书。委托单位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2、自愿提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出生证,留下复印件。 3、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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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 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被继承人无权处置胎儿预留份,根据《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继承人在此情况下是无处分权的。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被继承人在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识支配该部分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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