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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解答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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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以下是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流程: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由于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及时研究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单位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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