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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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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需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会发生效力,否则该行为无效,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其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有效处分权。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之前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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