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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它把信贷资金的投放、收回与商品的货款回收紧密结合在一起,使企业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变现,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
一、借款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1、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2、借款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借款到期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多头开户形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的信用来往,故意躲避收贷收息的行为; 3、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在未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并落实债务的情况下,借机(包括: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重组、合资、合作、出售或转让、租赁、破产、购并等)转移有效资产,使金融债权悬空的行为; 4、企业通过破产等形式出售有效资产,所得资金不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对贷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实施出售(转让),导致金融债务悬空的行为。 二、与借款人具有经济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即关联债务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也将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 1、为借款人向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义务,拒绝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 2、借款人以各种形式新成立和经营的企业,只承接原借款人有效资产,不依照国家法规承接原借款人金融债务,拒绝履行偿债责任的; 3、关联债务人拒不履行应承担的相应债务或虽然承诺承担相应债务,但长期拖欠不还,拒绝贷款人依法保全债权、拒绝对其应承担的债务提供有效担保的行为。 风险提示:企业在与银行来往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银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通告要求其整改直至最后联合制裁,迫使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企业要不断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在办理贷款时,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完备抵押、质押手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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