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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
1你与对方是合伙经营,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伙清算合法有效,补偿款金额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你与对方是合伙经营,所以对方的爱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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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财产赠与情人的,如果是用其个人财产进行赠与的,则赠与行为有效;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妻子可以要求其情人返还被赠与的财产。 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处分;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的,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
即便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房产证去改自己一个人名子并不妨碍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夫妻共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均不影响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性质(夫妻对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如果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来属于俩人共有的房产,通过公证程序将其共有房产改为属于丈夫单独的个人房产所有权性质,也不影响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性质,因为丈夫擅自改名的行为既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同时也因为该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没有调查核实该套房产本来属于共有财产性质,且妻子也不在场)而无效。
案例简介: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他人A与汤某某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88年登记结婚。本市浦东新区XX143弄*号*室房屋系1994年时因动迁安置分得的公房,承租人为汤某某,A、金玉贞(汤某某母亲)为同住人。1994年2月,金玉贞死亡。2000年4月18日,汤某某未经A同意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2001年3月,汤某某与第三人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汤某某将系争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赠与给第三人,但房屋仍由汤某某与A居住。2010年春节前后,A要求汤某某出示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汤某某将房屋买卖实情告知A,A得知后,即为房屋权属产生矛盾,汤某某要求当地居委会协调未成。A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 1、确认王某某与第三人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2、上述房屋恢复到汤某某名下。法院判决:汤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系争房屋是A与汤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安置取得,并以汤某某名义购买公房产权,房屋产权购买后虽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但仍属汤某某与A夫妻共同财产。现汤某某未征得A的同意,与第三人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给第三人,汤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律师说法:夫妻财产处置要双方同意房屋产权购买后虽登记在汤某某一人名下,但仍属汤某某与A夫妻共同财产。现汤某某未征得A的同意,与王某某、汤某某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给了第三人,汤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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