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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再审申请向哪个法院标准如下: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关于你所提出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已执行案件的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两条途径。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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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1、再审时必须“恢复原状”,也就是恢复到原审第一次起诉时的状态。2、《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见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3、各地法院出台了一些有关规定,可以从中看出立法者的倾向性。比如:北京高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是否可以追加原告或被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在原审中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再审时应予追加。”可见,如果原审裁判文书中已有的被告,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无需再追加。原告和被告均有权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但对于必须追加的被告,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依法追加为被告;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外,必须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不能直接追加被告,不然就剥夺了被追加被告的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规定: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照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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