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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保险赔付比例: 1、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 2、建筑单位是工伤保险八大行业中的第六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
对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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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不一定全部报销。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同时,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和参考价格,并制定相应的安装程度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安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因此,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不能由工伤基金予以报销,由工伤职工自行支付。
对于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态度,赞同和支持当事人同时主张的请求。 但是,对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规定对于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人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但对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权人就对工伤已经支付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对这一问题,具体要看工伤赔偿的先后顺序。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24小时快报(传真电话到劳动工伤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2.1个月内搜集齐材料到劳动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工伤部门在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时下发停工留薪期通知书. 4.拿着上面所说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停工留薪期通知,到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登记报销医疗费用工作. 5.停工留薪期满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 6.听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通知,企业带受伤职工参加鉴定即可. 7.等劳动部门下鉴定结论表(三)和伤残证(等级不足者没有伤残证) 8.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给予受伤职工的赔偿. 赔偿分为: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中心根据等级和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进行赔偿) b.住院补助金(天津地区10.5元/天企业支付) c.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企业根据通知日期和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进行发放) d.医疗费用(社会保险中心支付) e.一次性医疗和再就业补助金(企业根据伤残等级和市均工资进行赔偿,条件是要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赔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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