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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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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点是:主体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是故意心态;犯罪对象是交通安全,犯罪对象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具体交通工具;客观上,实施了足以破坏上述交通工具的破坏性行为。
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立法的本义和犯罪的定义,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只是要用于交通工具的汽车,就是本罪中的“汽车”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相关案件是公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是告诉处理的案件,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告诉处理的案件,因此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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