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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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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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