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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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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只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是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度的。下面是部分内容: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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