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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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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指定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能被称为准据法。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虽经冲突规范的指定但不能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如在采用冲突法的反致、转致等特殊制度时,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就不是准据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指定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能被称为准据法。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虽经冲突规范的指定但不能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如在采用冲突法的反致、转致等特殊制度时,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就不是准据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支票是票据中的一种,与汇票和本票一样,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此外,支票还有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征。支票的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二是,支票为见票即付。 (1)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其他金融机构现在主要包括经中国人民行批准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和汇票都有三方当事人,都是委托(指示、命令)证券。不同之是,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不能充当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的付款日期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支票的付款日期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支票见票即付与银行本票(票据法所称的)相同。支票为见票即付,是由支票的支付职能决定的。支票的职能在于为了避免使用现金的危险和麻烦而用支票来代替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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