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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并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进行永久控制。
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将其转归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并排除权利人所有的一种主观愿望。 1、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仅指“恶意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具有不同的含义。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理论,“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其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刑法上的“占有”是指“所有”,不是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既包括了民法所有权中“占有”的权能,也包含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不仅限于民法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占有”权能。因为诈骗行为人不仅仅是谋求“占有”公私财物,更主要的是使用。处分或利用该财物收益。仅是“占有”而不去使用、收益和处分,这种诈骗对行为人毫无意义,行为人决不会甘冒触犯刑律、遭受刑罚处罚的危险去实施仅以“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因此,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的含义相同。 3、这种非法“所有”是行为人的主观愿望。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以非法所有为目的”,但这种“所有”只是诈骗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愿望,是其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在某种情况下,诈骗行为人并未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诈骗预备或未遂;有时诈骗行为人只行使了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权能,亦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在不同罪名中程度不同。从犯罪主观要件角度来考察,刑法学意义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占有”,有时表现为民法上的“占有”的形态,有时表现为民法上的“所有”的形态,有时甚至比民法上的“所有”具有更深更广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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