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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质量条款一般包括标的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等内容,它是合同确定标的特征的重要条款,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约定。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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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有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交付与瑕疵样品一样,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品质。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但是,如果买受人提供的样品有瑕疵,且买受人不知道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因此,就是样品有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交付与瑕疵样品一样,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依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由此,合同订立时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换言之,只要程序上的瑕疵不属于前述4中情形之一,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鉴于瑕疵的具体情况,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属于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仅供参考。
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上述案例就属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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