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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另外,被告人是盲、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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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其他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并没有审级区分
除了明确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其他的重大、复杂或者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控辩双方同意,简化了普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诉讼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结案的一种特殊程序。简易程序应当在20天内结案。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序,简易程序只是普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重新作出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其他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并没有审级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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