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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1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804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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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申请低保。每个地区对低保的规定都不一样。那么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的发展让黑龙江省在征地补偿的项目上也在不断地为公民实际利益所考虑,而对于公民所使用的土地上所增加的价值部分都会在最新的补偿标准中体现出来,就比如说如果农民在土地上种树的还会计算出树木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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