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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谈话也是一种证据,当然可以证明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是录音录像。所以录音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录音双方的谈话是自由的意思表示、善意和必要的;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对话人身份清晰,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剪辑或伪造,内容未改变,毫无疑问,有其他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论是什么证据,包括私人录音,都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否则将被排除为非法证据。
生前谈话录像可以作为遗嘱,在遗嘱形式中属于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 1、遗嘱订立时,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5、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6、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谈话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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