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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和丧假的规定如下_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地区有关的最新规定:一、单独二胎女职员享有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单独二胎女职员属于难产,则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三、单独二胎女职员多胞胎,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单独二胎女职员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期。五、单独二胎女职工不能领取《优待证》,不能增加产假35天。六、单独二胎男职员不能享受10天陪产假。
现行深圳婚假国家规定天数主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执行。根据我国最新计划生育法和新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了晚婚假。即2017年深圳市职工只享有3天的正常婚假,不能享受10天的晚婚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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