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而将原创文学盗链或者复制和搬抄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严重侵犯了网络原创文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如下: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审判实践作出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九条,其实质性规定包括: 一、诉讼管辖 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
《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等。 从《条例》制订的规则可以看出,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配套法规,为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著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平衡点,适应各方利益博弈,为产业加速发展,促进信息网络繁荣做好了法律保证。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3条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3条,包括以下情况:(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著作权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824人已浏览
3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