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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流程再造,我市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房地产登记一般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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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流程再造,我市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流程再造,我市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市民拿到手的权属证书统一变为不动产权证,但是申请登记的办理流程并没有太大变化。依然是权利人提出申请→到指定经办机构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登记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核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核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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