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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地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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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劳动案件法院阶段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观点是不妥的。 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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