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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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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部门鉴定的,鉴定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大众传播媒介对于消费者协会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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