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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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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本法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主要包括:1。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包括康复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工伤治疗必须在指定医院,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治疗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费标准。2、辅助设备费用:包括假肢、假牙、矫形器、假眼、轮椅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仅限于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3、外国医疗交通、住宿费:经医疗机构证明,经保险机构同意确实需要外国医疗的,由本单位按公共出差标准承担交通、住宿费用。4、住院食品补贴:本单位按公共出差食品补贴标准70%住院期间。5、停工期待遇:由单位按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部门确认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6、护理:工伤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劳动者能够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范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以及符合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也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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