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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房屋没有房产证的话,至少有个土地使用证,这在农村很常见,一般情况下都认为具备房产证效力 抵押没有登记无效,但如果借条上有明确约定,属于当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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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案件一般有基层法院管辖,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2、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6、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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