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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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