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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以学校名义向中院申请还款,并且没有告知,学校是否有没有责任

2022-05-04
第一次起诉时是要求学校和B还借款。因借款主体是学校,B只是学校的员工负责资金保管的工作。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学校,而非个人B。因此中院判B不用承担责任。你第二次起诉,以学校的名义要求B还钱,不知道你的诉求是怎样请求的。如是要求B还借款。法院就此事已经做出了判决,就是‘一事不再理’的情况。主体和案由及请求都基本一致。但如以学校的名义请求B返还学校的财产,案由和请求不同,原被告的主体也不完全一致,就可避免‘一事不再理’的情况。或者通过追就B做为股东损害学校权益的责任来请求也可达到你拿回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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