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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
强制拆迁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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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拆迁涉嫌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采取野蛮手段损坏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可能会违反上述刑法罪名,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程序如何进行: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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