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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和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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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抗诉是指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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