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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和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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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条件编辑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明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必须有真实、充分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证据的确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就符合证据充分性的要求。3、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种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些犯罪行为被法定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排除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其提起公诉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总而言之,对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案件退回侦查的这种情况可能受害者会通过自己的代理律师也有所了解,但是受害者本人对于这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补充侦查的工作只能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而且人民检察院不会无缘无故的就把案件退回侦查的,但凡是被退回侦查的案件,都有可能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有错误或者证据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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