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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自我辩护词,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术语。自我辩护,是法院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享有辩护也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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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证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案发路段正在修路、路上灰层深厚,且案发处有一堆沙石以上证据恰恰证实了被告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所说述“我车头刚超过摩托车的时候,我发现前面有一堆沙”系客观事实因此,本案案发的根源在于以下两点:一、路况复杂视线不好;二、被告紧急避让沙石堆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可以排除故意,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沙堆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以上是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词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辩护词如下: 被告人台某在交通肇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其悔罪服法,应认定为被告人台某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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