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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李永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儿子某的委托,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为陈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的不幸表示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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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第一时间也就是凌晨3点41分45秒借过路人的手机主动给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打电话,然后等民警和急救车来到现场,并积极配合急救人员抢救伤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积极防止损失扩大 2、从被告人的笔录和到案经过可知,被告人报警后,等待民警到来,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因身也伤势严重,后乘坐警车直接前往空军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民警两次前往空军总医院对进行询问,12月28日将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羁押,在整个过程,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 3、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几个方面归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力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辩护词如下: 被告人台某在交通肇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其悔罪服法,应认定为被告人台某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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