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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管辖权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
移送审查起诉管辖权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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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移送就是法院在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时,发现对该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的,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实际的管辖权认定情况,来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具体情况下应当基于实际的案件处理情况来进行认定。 管辖权的移送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管辖权的移送一般是在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对是否具备管辖权进行认定,但也存在后期发现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来进行管辖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会将管辖权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混淆,两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就比如说,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审查起诉管辖权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拥有。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特别关注: (1)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后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因为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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